摘要
对于现代税法,一般条款不可或缺。本文以明显偏低条款为例梳理司法实务,发现法官在适用过程中,普遍存在过度依赖外观合法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而未考量其实质合法性的现象。通过"孙某某案"与"周某某案"可以看出,上述做法会导致潜在的合法性风险,如错误认定比较基准。但法官可以通过解释论方法予以缓释,以选择更优比较基准、遵守30%的一般下浮标准、从宽认定正当理由情形并从严认定存否等解释路径,判断如何取舍税收规范性文件。由此出发,法官在适用其他税法一般条款时同样可采取将一般条款要素化、优先参照民商法中的共有概念、中立解释等解释思路。
出处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
2020年第1期111-127,共17页
Tax Law and Case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组织收入与调节分配二元目标下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研究”(18CFX056)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吴东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