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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产品跟踪观察义务规则的体系性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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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产品跟踪观察义务的理论基础在于生产者负有的交易安全义务,该项法定义务的履行能够有效预防现代工业社会可能出现的大规模缺陷产品致害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5条确立的预防性责任与第1206条第1款规定的产品跟踪观察义务在规范功能上相互衔接,均旨在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对投入流通后的产品的潜在危险采取应对措施,共同彰显了损害预防理念在产品责任领域的具体适用。在产品跟踪观察义务中,售后警示措施应当适用于危险程度较低的产品缺陷类型,召回措施则应当适用于危险程度较高且具备普遍性的产品缺陷类型。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跟踪观察义务的责任性质仍宜界定为产品责任的范畴,其履行该项义务的法律意义在于使其能够对受害人提起的产品责任诉讼进行抗辩以及避免承担过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作者 高完成
出处 《私法》 2023年第1期1-14,共14页 Private Law Review
基金 2021年度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人工智能产品致损责任的法律挑战与应对研究”(2021CFX048)阶段性成果 2022年度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人工智能产品发展中的风险防范法律机制研究”(222400410396)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72批资助项目(2022M722858)阶段性成果 2022年度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专项任务项目“风险防范视域下人工智能产品跟踪观察制度体系研究”(22SFB5053)
作者简介 高完成(1992-),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郑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侵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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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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