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参与自杀的刑法评价在我国刑法学中是较为特殊的问题,仍有讨论的意义。处罚参与自杀是宪法价值贯彻于刑法适用以及司法机关积极参与治理"自杀秩序"问题的表现,具有合宪性以及现实的合理性。自我答责说与法外空间说未能现照现实因素,且理论前提及论证方式也颇有疑问,不处罚参与自杀的立场不能成立。实务中流行的单独正犯说以及异化的"不作为犯"思路也不值得肯定。教义学框架下唯一能够考虑的只有共犯论路径的自杀违法论。自杀违法的根据在于:自主的价值本源决定了其无法优越于生命本身,国家无法承认自杀权,自杀举动不能以自主性理由排除国家干预;人性尊严这一宪法最高规范(价值)包含生命与自主两个面向,生命处于更高等级,从人性尊严中可推导出"生命不受任何人侵犯"的规范判断,自杀因破坏生命而具备违法性。至于自杀违法但不处罚自杀("未遂")者是因为支持法秩序的价值体系在发挥作用。未来也可考虑增设教唆、帮助自杀罪,以减轻现有学理上的解释负担。
出处
《刑事法评论》
2019年第1期635-655,共21页
Criminal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黄小飞,四川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专职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