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合作性司法的框架下,认罪认罚具有速审与确证两种功能维度。在功能实现的过程中,二者各自形成了认罪认罚的明案速审模式与疑案确证模式,并且在制度原理、运行结构、减让规则等方面存在实质性差异。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体现为明案速审模式,无论是在理论抑或制度层面,疑案确证模式均未形成话语体系上的独立性。然而,基于对强化犯罪控制、摆脱口供治理困境、改善侦查讯问环境、实现量刑补偿等因素的考量,我国应当以“明案速审—疑案确证”模式作为认罪认罚制度模式的应然定位。这一双重模式有助于进一步解释认罪认罚的协商属性、从宽依据等内容,并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差异化建构提供一定思路。
出处
《刑事法评论》
2022年第1期598-620,共23页
Criminal Law Review
基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重点课题“检察机关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证研究”(GJ2020B08)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赵常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