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危险现实化说在反思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基础上产生,其评价核心是实行行为对结果的贡献。提倡危险现实化说不必照搬日本学者的“分类法”与具体结论,但需警惕因果流程的通常性或预见可能性残留可能导致危险现实化的判断标准“失焦”,应按“实行行为对结果有无贡献→实行行为对结果贡献大小”的逻辑重构判断标准。实行行为具有危险性不等于实行行为对结果有贡献。介入因素独立性也与其预见可能性无关,以判断能否把介入因素对结果的贡献评价为实行行为对结果的贡献。危险是否现实化通常需进行个案检验,但在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专业领域可依据司法解释类型化地分配风险。危险现实化判断突破事实推演维度,统一归因与归责,具有鲜明的规范色彩。
出处
《刑事法评论》
2022年第2期102-121,共20页
Criminal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宋佳恒,中国期货业协会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