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法债务”正式写入《刑法》第293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后,如何有效发挥其入罪限制机能是规避本罪泛刑风险的关键。首先,丧失请求权规范基础是认定非法债务的首要条件,结合民法债的特征来构建非法债务的甄别规则,既有助于实现犯罪个别化,也保障着规范体系整体上的圆融自洽。其次,立足科学犯罪治理观,非法债务中的“非法”指向了暴力或软暴力催收行为之前的起因行为,表明涉案之债系非法地产生。故在认定非法债务时,应在无请求权规范基础的情形中,继续剔除以自然债务为代表的未获“非法”评价之债。最后,本罪将财产权作为附属法益,并通过否定非法债权的财产属性再度宣示了法律经济财产说的基本立场,没有对合法财产造成危险的催收行为,不能归入本罪。
出处
《刑事法评论》
2023年第1期425-442,共18页
Criminal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储志豪,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2020级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