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保护法益的界定,“崇敬感情说”和“死者人格利益和公共利益结合说”的理论内容存在问题,不能发挥法益的立法批判和解释机能。对本罪保护法益的界定应当从集体法益保护、满足法益功能和概念本体要求的方向上展开。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通过损害英雄烈士事迹、精神作为共同历史记忆的本体和功能,进而损害作为以国家认同为内容的国家存在基础法益。该法益具有作为刑法保护法益的适格性,也是本罪的规范保护目的。“英雄”是否健在与本罪保护的公共利益无涉,不影响本罪的适用结论,因此“英雄烈士”包括在世的英雄和逝世的烈士;“名誉、荣誉”专指英雄烈士因其事迹、精神而应得的社会评价;本罪的行为方式应当具有公然性,足以削弱英雄烈士事迹、精神作为共同历史记忆的效能的特点,正当的科学历史研究行为不应受到处罚;本罪的“情节严重”应被理解为是对行为客观法益侵害性程度的要求。
出处
《刑事法评论》
2024年第1期544-563,共20页
Criminal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李高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