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2条规定,缔约国可以声明其法院承认和执行根据非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指定的其他缔约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并明确了非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认定与依据该协议作出的判决根据《公约》获得承认和执行的条件。与《公约》规定相比,我国目前立法对非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存在认定标准模糊不清,对相关判决进行承认和执行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可适用的条约依据或互惠关系不足等问题。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19年第2期-,共18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
作者简介
潘欣欣,深圳大学法学院1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