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公司法》中尚无女性担任公司管理职位的专门规定,也没有女性担任公司管理职位的监管要求。鉴于我国公司法规范的继受性与全球公司治理趋同化趋势,德国公司法在女性担任公司领导职位方面的法律规范为我国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未来我国公司法改善公司中的“她力量”,既要关注董事会性别多样性,也应关注监事会性别多样性,采取固定配额与“遵守或解释”相结合的方法,并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提供实质性别多样性信息披露内容。
出处
《证券法苑》
2023年第1期104-122,共19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刘江伟,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