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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uthority Structure of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under the Codif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 被引量:1
1
作者 Chen Demin Zhou Xian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1期193-202,共10页
When developing and integrating a new environmental legal system under the Environmental Code,the joint regulation of ecology and environment,natural resources and an energy beyond the sphere of mere environmental con... When developing and integrating a new environmental legal system under the Environmental Code,the joint regulation of ecology and environment,natural resources and an energy beyond the sphere of mere environmental concerns can be achieved;the semantic expression of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can be expounded.Additionally,through the codif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a revolutionary path for the structure of authority can be found.Environmental codification dictates a method for clarification of the boundaries and relations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uthority.Under the theory of Holistic Governance and in the codification process,the reform of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authority should be concluded from both vertical and horizontal dimensions,through organizing,integrating,separating,classifying and finally,by establishing a synergy between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and their departments.This can break down structural barriers to communication and cooperation of the ecological regulation and resource management authority and help establish uniformity of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OORDINATION UNIFORMITY Holistic Governance environmental code authority stru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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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责任的实体法与程序法问题 被引量:2
2
作者 程啸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21-34,共14页
监护人责任属于替代责任。监护人是侵权责任的主体,应当直接向被侵权人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而非相应的责任或补充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第2款要求从有财产的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才由监护人赔偿,该规定过于保护... 监护人责任属于替代责任。监护人是侵权责任的主体,应当直接向被侵权人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而非相应的责任或补充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第2款要求从有财产的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才由监护人赔偿,该规定过于保护被侵权人以及监护人,忽视对被监护人的保护。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共同承担监护人责任即承担的是连带责任。离异夫妻中未与未成年人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也应当承担全部的监护人责任。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不承担监护人责任。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后,应当承担监护人责任,被监护人的生父母不再承担监护人责任。教唆人、帮助人的侵权责任与未尽到监护职责的监护人承担的相应的责任以及监护人与有过错的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的关系都属于部分的连带责任。在监护人责任诉讼中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属于共同被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监护人责任 补充责任 相应的责任 部分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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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责任体系 被引量:6
3
作者 刘长兴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73-81,共9页
责任制度是生态环境法典的重要内容,发挥保障法典乃至整体环境法律法规实施的功能。生态环境责任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断创新发展,丰富了法律责任的形式和内容,同时也出现了散乱等问题,理论上提炼的深度也不够。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 责任制度是生态环境法典的重要内容,发挥保障法典乃至整体环境法律法规实施的功能。生态环境责任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断创新发展,丰富了法律责任的形式和内容,同时也出现了散乱等问题,理论上提炼的深度也不够。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应当立足于法律属性,明确生态环境责任的类型和范围,确立生态环境责任体系的内容和结构,并协调内外体系关系;在责任制度设计中充分吸收立足中国实践的责任创新经验,体现中国特色。应全面规定生态环境责任制度的原则和基本责任方式,并处理好责任规则与责任追究程序规则之间的关系,按照总分结合、相对集中的模式开展生态环境法典中的责任制度编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 法律责任 制度创新 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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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的规范构造 被引量:2
4
作者 黄锡生 黄淑婷 《学术论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69-83,共15页
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的内容和结构在学术界引起了广泛讨论,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厘清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的内容并进行科学合理编排,对于实质性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进程具有重要意义。从现行法律体系来看,民事和刑事立法对环境... 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的内容和结构在学术界引起了广泛讨论,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厘清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的内容并进行科学合理编排,对于实质性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进程具有重要意义。从现行法律体系来看,民事和刑事立法对环境民事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已有较为完备的规定,生态环境法典对这两种责任设置引致条款即可。生态环境法典行政立法领域的定位表明它是行政法领域的法典,是行政法典的分支,为部门型法典,这一根本定位决定了环境行政责任是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的核心内容。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有普适性规定,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命令、环境行政处分)规定、环境刑事责任和环境民事责任的引致条款以及环境行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的衔接规定。结合《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在结构安排上建议采用“独立为主、分散为辅”的立法模式,生态环境法典在总则编设置独立的生态环境法律责任章对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的一般性问题进行统领性规定,共通性环境行政管理制度涉及的行政责任规范紧随该制度,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则在各编中设置独立的法律责任章或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 法律责任 行政立法领域 环境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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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企业ESG表现 被引量:7
5
作者 代昀昊 彭可可 +1 位作者 童心楚 李鸿雨 《证券市场导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24-35,共12页
作为绿色金融工具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会提升企业ESG表现,还是适得其反?本文根据环责险投保企业名单,结合沪深A股上市企业2009—2022年数据,探讨了企业投保环责险与ESG表现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企业投保环责险存在道德风险,在将可能的... 作为绿色金融工具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会提升企业ESG表现,还是适得其反?本文根据环责险投保企业名单,结合沪深A股上市企业2009—2022年数据,探讨了企业投保环责险与ESG表现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企业投保环责险存在道德风险,在将可能的环境污染赔偿转嫁给保险公司后,企业会减弱环境治理动机和增加“漂绿”行为,从而导致ESG表现下降。异质性分析表明,外部治理监督能约束投保企业的道德风险,内部兼顾环境保护的经营目标和充足的绿色投入是企业进行环境治理的保障,因此在公众环境关注度和环境规制水平较高、环境执法力度较强的地区,重污染行业和竞争程度较低的行业中,以及国有企业和外部关注度较高的企业中,投保环责险对企业ESG表现的负面效应较弱。进一步分析发现,投保环责险对企业ESG表现的负面效应主要集中于环境和公司治理维度,投资者对企业购买环责险的短期市场反应显著为负。基于上述发现,本文建议进一步完善环保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环境规制水平和环境执法力度,同时优化环责险产品设计,根据事故发生率等因素实行差别化保险费率和理赔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ESG表现 道德风险 漂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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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历程与经验 被引量:2
6
作者 张新宝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41-61,F0002,共22页
从《民法通则》至《侵权责任法》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我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主要解决精神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第二个阶段主要解决《侵权责任法》适用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第三个阶段主要是... 从《民法通则》至《侵权责任法》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我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主要解决精神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第二个阶段主要解决《侵权责任法》适用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第三个阶段主要是配合《民法典》的正确实施。我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发展具有以下特征: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立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不断完善;实现了从规则创设到法律解释的转变;及时回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适应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准确发现和化解社会突出矛盾;解释水平显著提高,紧密围绕实践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作出具有指导价值的解释。但总体而言,也存在个别需要注意和完善的事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 司法解释 法律解释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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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中第三人责任的类型及其整合 被引量:1
7
作者 谢鸿飞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77-96,共20页
第三人介入他人缔约致损且具有归责基础时,通常可配置侵权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条主旨为“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颇具中国特色。其目的是确定第三人欺诈和胁迫时的责任承担,其性质均为侵害人身自由的侵... 第三人介入他人缔约致损且具有归责基础时,通常可配置侵权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条主旨为“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颇具中国特色。其目的是确定第三人欺诈和胁迫时的责任承担,其性质均为侵害人身自由的侵权责任。该条并未纳入因第三人过错促成合同成立的行为,尤其是第三人过失提供不当信息的行为。我国法有必要建构完整的第三人介入合同行为的责任规则,还应规定第三人因过失促成合同订立导致缔约一方受损时的责任承担。这主要见于第三人赋予缔约方特别的、高度的、可期待的信赖之情形,包括信赖第三人的品行、经济实力、专业和经验等。第三人因过失提供不实信息促成合同成立的,在符合严格的责任成立要件时,应承担相应责任。我国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应做两方面的理论革新。一是着眼于受害人的意思形成自由而非其经济损失,第三人不当介入他人缔约的行为均剥夺或干扰了绝对权,理论上可用侵权责任统一缔约中的第三人责任。二是改变既有的基于责任的结果思维,而着眼于行为导向,第三人缔约过失行为同时发生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上的效力,应兼用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 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人欺诈和胁迫 《民法典》第500条 《民法典》第1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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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衔接机制入典的学理反思与路径优化 被引量:1
8
作者 梁春艳 杜群 《学术论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84-98,共15页
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核心制度,两者能否有效衔接,直接影响生态文明改革的成效。然而,当前制度衔接面临三重困境:衔接规范效力位阶低,违反法律保留原则;衔接内容参差不齐,阻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化进程... 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核心制度,两者能否有效衔接,直接影响生态文明改革的成效。然而,当前制度衔接面临三重困境:衔接规范效力位阶低,违反法律保留原则;衔接内容参差不齐,阻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化进程;衔接实践矛盾冲突,影响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这些衔接障碍严重制约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亟须通过法律予以系统性解决。以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为契机,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机制入典不仅具有提升规范效力层级的必要性,而且能够满足衔接规范合法化的迫切需求,契合生态环境法典体系化的内在需求,符合新时代推进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的政策导向。就衔接机制入典的基本逻辑而言,需明确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功能定位,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优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监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补充”的衔接逻辑。在衔接机制入典路径优化方面,建议遵循《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总则编+分则编”的立法模式,在总则编中确立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为基本制度,明确其适用范围;在分则编中针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以及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具体领域,着重细化权力(权利)义务配置、法律责任体系、责任追究程序以及衔接机制等规则,最终建构逻辑自洽、结构完整的制度衔接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衔接机制 生态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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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化视域中的生态保护修复及规范建构 被引量:2
9
作者 陈海嵩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4-24,共11页
生态保护修复是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措施,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大进步,但仍然面临着矿山修复治理不达标、虚假修复、湿地修复滞后、人工防护林退化等突出问题,需要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加以专门考虑和妥善规范。目前,我国生态保护... 生态保护修复是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措施,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大进步,但仍然面临着矿山修复治理不达标、虚假修复、湿地修复滞后、人工防护林退化等突出问题,需要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加以专门考虑和妥善规范。目前,我国生态保护修复中存在不同主管部门职责的交叉重叠问题,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工作推进机制不畅,生态保护修复监督机制有待完善,生态保护修复中的中央—地方财权分配问题需要理清。对此,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应立足于现有法律依据和生态保护修复实践,根据立法论的要求,以“生态保护修复的总体职责+分领域生态保护修复要求”的思路形成体系化的制度构造,包括:主管部门在生态保护修复规划编制以及重大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组织实施、动态监测、监督检查、项目验收、效果评估上的职责;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上的主要职责,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在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河湖、矿区生态保护修复上的任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 生态保护修复 政府职责 立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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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视域下“环境污染”概念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1
10
作者 黄锡生 冯春阳 《理论月刊》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119-128,159,共11页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背景下,明确“环境污染”的概念尤为关键。当前污染防治立法门类虽全但概念分散,学术研究定义多元但专门探讨有限,“环境污染”概念界定面临环境范畴界定不明、术语关系错综复杂、属概念选择模糊三大挑战。环境立法实...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背景下,明确“环境污染”的概念尤为关键。当前污染防治立法门类虽全但概念分散,学术研究定义多元但专门探讨有限,“环境污染”概念界定面临环境范畴界定不明、术语关系错综复杂、属概念选择模糊三大挑战。环境立法实践应以“属+种差”定义法为路径,辅以语法学、逻辑学理论,从而厘清“环境污染”与相关术语的界限,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法典概念框架。“环境”应涵盖自然环境中的无机环境及社会环境中的物理社会环境(建筑物);“污染环境”与“环境污染”互为充要,其定义模式涉及立法技术考量;法典中“环境污染”与“污染”可相互指代“;有害影响”作为“环境污染”的属概念优于“现象”与“损害”。据此,建议将“环境污染”定义为:“在生产和生活中直接或间接向水、空气、土壤或建筑物排放超过环境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由此造成或可能造成有害影响,其性质足以降低环境质量、危害公众健康、破坏生态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 环境污染 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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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履行的二元规范构造 被引量:1
11
作者 黄忠 郑毓翰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18-128,共11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履行是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的创新机制,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替代履行和生态功能损失赔偿替代履行。目前,两类替代履行存在定位不清和适用混乱的困境,亟须从规范定位、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监管机制等方...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履行是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的创新机制,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替代履行和生态功能损失赔偿替代履行。目前,两类替代履行存在定位不清和适用混乱的困境,亟须从规范定位、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监管机制等方面进行二元规范建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替代履行应定位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方式,在生态环境具有修复可能且侵权人具备生态环境修复能力时具有优先适用性,法院应主动依职权适用并由行政机关主导监管;生态功能损失赔偿替代履行应定位为判决执行的创新方式,遵循公平正义原则,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适用但应当主导监管。生态环境法典应当在“法律责任和附则编”中明确区分两类替代履行及其适用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功能损失赔偿 替代履行 生态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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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污染防治强化“全过程监管”的规范建构 被引量:1
12
作者 曹炜 《学习与探索》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50-58,174,共10页
“全过程监管”是指围绕环境污染全过程展开的一系列监管政策和活动。现行污染防治单行法体系存在前端和后端延伸不充分、各污染防治监管内部及不同污染防治监管之间衔接不足,以及因分别采用不同的监管路径导致对同一阶段的监管出现重... “全过程监管”是指围绕环境污染全过程展开的一系列监管政策和活动。现行污染防治单行法体系存在前端和后端延伸不充分、各污染防治监管内部及不同污染防治监管之间衔接不足,以及因分别采用不同的监管路径导致对同一阶段的监管出现重复规定的情况。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已经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一定的规范整合和建构,未来应进一步推动监管链条延伸、加强监管衔接并强化监管协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防治 全过程监管 生态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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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刑事法律中刑事责任条款对刑法再法典化的价值 被引量:1
13
作者 张燕龙 《北京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29-38,共10页
我国非刑事法律中刑事责任条款对刑法的再法典化具有重要价值,其功能应保留并进一步强化。这些条款在立法上引领、限制着国家刑事追诉权,在司法上起着填补空白罪状、补充解释刑法等作用。然而,其在近年来呈现出萎缩态势,且普遍存在着责... 我国非刑事法律中刑事责任条款对刑法的再法典化具有重要价值,其功能应保留并进一步强化。这些条款在立法上引领、限制着国家刑事追诉权,在司法上起着填补空白罪状、补充解释刑法等作用。然而,其在近年来呈现出萎缩态势,且普遍存在着责任类型界定不清、犯罪圈划定过大等问题,所体现出的刑法工具主义倾向更要为之后的立法所警惕。刑法的再法典化需要一体化整合刑法与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提升刑法的稳定性与体系性。对此,应当破除刑法典垄断刑法规范的执念,采用刑法典编纂加附属刑法汇编的立法模式,动态调整刑法的规范内容,维护刑法的整体稳定;同时,需要在法秩序统一视角下妥善处理刑法典与附属刑法、其他法典、刑法修正案的关系,并克服刑法工具主义倾向,对涉刑事责任条文进行简化整理,提升刑法的体系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再法典化 非刑事法律中刑事责任条款 刑法典 附属刑法 法秩序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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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法价值的生成逻辑与体系建构 被引量:1
14
作者 刘超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86-99,共14页
确立中国环境法价值体系,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内在需求。从广义上阐释环境法律规范出发,中西方从古代农业社会、近代西方工商社会、现代风险社会中逐渐发展的环境法,经历了作为主体... 确立中国环境法价值体系,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内在需求。从广义上阐释环境法律规范出发,中西方从古代农业社会、近代西方工商社会、现代风险社会中逐渐发展的环境法,经历了作为主体的人顺应自然、物化自然到接受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的历史演进。当前我国对于环境法价值这一基础性理论命题的研究与界定重视不足,建构中国环境法价值体系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传承中华传统优秀生态智慧与生态文化,重视并体现立体型价值体系的理论属性。中国环境法的价值体系包括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目的性价值为可持续发展,工具性价值应当在与传统法律价值的比较中厘清、在与域外环境法价值的比较中创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法价值 生态环境法典 目的性价值 工具性价值 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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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新时代“依法治污”制度体系的法典化路径 被引量:1
15
作者 刘超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42-52,共11页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在“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部分,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为总体目标、在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部署的“完善依法治污制度机制”,从法理上审视,其实质提出了污...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在“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部分,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为总体目标、在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部署的“完善依法治污制度机制”,从法理上审视,其实质提出了污染规制的理念与制度从“环境污染”向“环境控制”的转型与升级的要求。现行的污染防治单行法秉持“污染防治”的制度理念与制度路径,制度设计承载的消极“避害”功能导致污染逃逸,漠视环境污染的复杂性提出的多样性的规制需求,遮蔽了环境污染的多介质传输与空间转移效应。应当以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为契机,从污染控制编的核心范畴创新、保障公众健康的立法原则与规则创新、“污染控制”思路下的具体制度创新等几个方面,完善契合新时代需求的依法治污制度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 依法治污 污染控制 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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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治理范式下生态保护规范的法典表达 被引量:1
16
作者 于文轩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北大核心 2025年第8期1-8,共8页
生态保护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在现行生态保护法律体系中,生态保护规范涉及领域众多,内容丰富。如何以适当的方式在生态环境法典中对生态保护规范进行安排,成为法典编纂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该研究基于对生态保护的特点、生态... 生态保护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在现行生态保护法律体系中,生态保护规范涉及领域众多,内容丰富。如何以适当的方式在生态环境法典中对生态保护规范进行安排,成为法典编纂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该研究基于对生态保护的特点、生态保护法治和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内在需求等因素的考量,认为生态环境法典的生态保护规范应基于空间治理范式进行法律制度设计和篇章结构安排。在法律制度层面,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风险防控、生态管护、生态修复、生态保护补偿等制度充分体现了空间治理范式,应在生态环境法典中作出明确规定,并适用于相应的领域。以这些关键制度为基础,生态系统保护、重要地理单元保护和自然保护地管理在生态环境法典中以递进的线索,集中体现了空间治理范式在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化中的运用。其中,作为生态保护对象的生态空间最主要地具象化为生态系统保护,在内容上以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逻辑展开,在篇章结构上可设生态系统保护、物种保护专章,同时从生态与资源所具有的“一体两面”的特征考虑,可设置自然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专章;重要地理单元保护规范在价值理念层面以生态整体主义理念、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可持续发展理念为基础,在编纂技术上以“纲举目张”的方式,有重点地加强对生态系统的综合性、整体性保护,特别是应就重要流域和区域保护作出与现行相关法律相衔接的规定;自然保护地是生态空间的特殊组成部分和重要地理单元的一类重要形态,生态环境法典应在空间治理范式下就自然保护地管理作出指引性规定。这样的内容安排和篇章结构是生态环境法典的重大创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 生态保护规范 生态系统保护 重要地理单元 自然保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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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中多元责任的分工与统合
17
作者 刘长兴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0期98-112,共15页
我国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创新较为活跃,体现在法律责任方式创新、责任规则发展等方面。在生态环境法典中设置法律责任编已有基本共识,对于如何规定环境法律责任制度还有不同的观点。已有的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创新还缺乏理论上的提炼和提升,... 我国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创新较为活跃,体现在法律责任方式创新、责任规则发展等方面。在生态环境法典中设置法律责任编已有基本共识,对于如何规定环境法律责任制度还有不同的观点。已有的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创新还缺乏理论上的提炼和提升,有必要以编纂环境法典为契机,立足于法律责任的传统结构和功能划分重整环境法律责任体系,在不同法律责任形式合理分工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环境法律责任制度体系,形成内容全面、逻辑自洽的制度方案。应当立足于对环境损害的补偿,发展环境民事责任制度;立足于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发展环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制度;考虑环境公益损害的补偿需求,发展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的法律责任制度设计还有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必要,应当以责任原则和衔接机制为主设置法律责任的一般规定,并适应环境法以行政管理制度为主的特点重点构建环境行政法律责任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为基础,设置环境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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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困境与完善路径
18
作者 秦天宝 段小红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64-177,共14页
《民法典》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但其归责原则在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适用上存在学理争议,司法实践亦面临裁判依据适用分歧与裁判逻辑法理分歧等困境。理论与实务的双重抵牾,根源在于责任属性定位模糊、归责原则类型化缺失及公... 《民法典》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但其归责原则在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适用上存在学理争议,司法实践亦面临裁判依据适用分歧与裁判逻辑法理分歧等困境。理论与实务的双重抵牾,根源在于责任属性定位模糊、归责原则类型化缺失及公私法协同不足三重缺陷。为此,应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特殊公法责任”定位,通过类型化方法解构生态环境致损机理,以原因物质危险性为分类标准,构建二元归责体系——低危原因物质造成的一般生态环境损害适用过错责任;高危原因物质造成的特殊生态环境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建议采取公私法协同确认路径,修订司法解释统一裁判规则,在《生态环境法典》中构建归责原则框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细化归责原则并整理高危名录,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科学规范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归责原则 类型化 《民法典》 《生态环境法典》 公私法协同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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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法典化背景下学位法律责任的规范构造
19
作者 周恒 《高教发展与评估》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87-96,I0006,共11页
教育法典法律责任的编纂要求价值理念统一、规范内容协同且责任比例适当。当前的学位法律责任可区分为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质量保障法律责任、违法违规获取学位法律责任、违法授予学位法律责任、假冒学位证书法律责任与研究生指导教师法律... 教育法典法律责任的编纂要求价值理念统一、规范内容协同且责任比例适当。当前的学位法律责任可区分为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质量保障法律责任、违法违规获取学位法律责任、违法授予学位法律责任、假冒学位证书法律责任与研究生指导教师法律责任。以教育法典法律责任的编纂要求为标准,当前的学位法律责任体系化程度有待提升、价值理念有待平衡、具体内容有待细化、规范协同性有待加强。教育法典学位法律责任的编纂应致力于对学位法律责任进行体系化整合、补充完善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的权益保障性法律责任、基于类型化的学位违法行为设置差异化的学位法律责任规定,并在内外两个向度提升学位法律责任的规范协同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育法典 《学位法》 学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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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统一型环境刑事立法模式之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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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海峰 李小强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北大核心 2025年第8期9-17,共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备受学界关注的一项重要内容便是该法典如何处理与其他法典的关系,特别是如何处理与刑法及其附属立法的关系。就本质而言,决定生态环境法典与刑法典关系的主要考量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备受学界关注的一项重要内容便是该法典如何处理与其他法典的关系,特别是如何处理与刑法及其附属立法的关系。就本质而言,决定生态环境法典与刑法典关系的主要考量因素是环境刑事立法模式的选择。不同的环境刑事立法模式,决定了这两者之间所采用的立法技术与衔接机制的不同。就实践样态而言,各国在长期的立法与司法活动中确实探索出了4种各具特色的环境刑事立法模式,为做区分,将其概括为政策型、分散型、多元型和统一型。研究表明:①所谓政策型模式,主要以环境刑事政策来维系生态环境法典与刑法典的衔接;②所谓分散型模式,主要通过单行环境刑法或者附属环境刑法来呈现生态环境法典与刑法典的不同价值诉求;③所谓多元型模式,是在基本承继分散型模式的基础上,又引入了刑法典的作用,它通过刑法典、单行环境刑法和附属环境刑法这三者的共同作用来类型化生态环境法典与刑法典的不同衔接需求;④所谓统一型模式,则主要以刑法典来实现对环境刑事法益的整体性保护,联结生态环境法典与刑法典的多是技术性的指引条款。由此可见,不同的环境刑事立法模式,对生态环境法典中环境刑事法律规范的构造和内容均具有不同的要求。通过对不同模式的适配性予以考察,该研究认为:①政策型模式和分散型模式基于自身的局限性不适合作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环境刑事立法模式,前者属于立法不成熟时期的过渡产物,后者则已经立法实践检验成为过去式。②多元型模式和统一型模式基于自身的优势成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可供选择的两种路径。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后,历次刑法修改对环境法益的保护规范均在刑法典中予以完善,并没有采用单行环境刑法或者附属环境刑法。该研究认为:统一型模式既符合中国环境法益保护的立法传统,也契合环境法益保护的实践需要,应成为法典化时代环境刑事立法模式的首选;对该模式的法典化表达应重点关注生态环境法典中引致性条款的设计与刑法典中环境法益保护内容的协同,以有效构建两部法典对环境法益保护的制度性衔接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 环境刑事立法模式 环境法益 适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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