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44篇文章
< 1 2 3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复兴并重构无体物的概念以实现财产法的现代化 被引量:2
1
作者 徐国栋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5-32,共18页
在斯多亚哲学中,无体物作为准存在与作为存在的有体物一起构成世界的全景。罗马人把有体无体的概念引进到法学后,把它降等为物的第一分类依据。盖尤斯把无体物的概念改造为以权利为客体,服务于营造大物法体系的目的。由于无体物概念与... 在斯多亚哲学中,无体物作为准存在与作为存在的有体物一起构成世界的全景。罗马人把有体无体的概念引进到法学后,把它降等为物的第一分类依据。盖尤斯把无体物的概念改造为以权利为客体,服务于营造大物法体系的目的。由于无体物概念与近代法上的绝对权相对权区分论以及权利与其客体区分论直接抵触,在法典编纂时代,除了一些忠诚于罗马法的民法典保留了无体有体的物的分类外,许多民法典放弃了这一分类,把动产不动产作为物的第一分类,并营造了物债两分的财产法体系。随着这种两分的缺陷得到揭示以及工业革命造成的能量等不能为有体物的概念涵盖的客体的出现,无体物的概念得到复兴,一些过去不规定无体物的民法典改为规定之。由于民法概念的去哲学化,无体财的概念开始取代无体物的概念。由于知识产权的蓬勃发展,非物质财的概念进一步取代了无体财的概念。我国《民法典》保留了无体物的存在空间,但它仅承认权利无体物,并以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造成它对自身规定的个人信息、数据、无线电频谱资源、空间等新兴非物质财不能以无体物的概念涵盖之。只有把我国《民法典》承认的无体物解释成也包括非权利无体物,才能实现我国财产法的现代化,以妥善应对民法客体的非物质化和权利的所有权客体化两大趋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体物 无体财 非物质财 半无体物 个人信息 数据 财产法现代化
在线阅读 下载PDF
数据与个人信息“二元”立法的刑法应变 被引量:4
2
作者 孙道萃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63-174,共1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数据与个人信息的“二元”立法结构(简称“二元论”)。传统刑法与网络刑法的“历史”落差、网络刑法理论根基的“供需”落差,导致刑法对“二元论”陷入错制状态,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数据与个人信息的“二元”立法结构(简称“二元论”)。传统刑法与网络刑法的“历史”落差、网络刑法理论根基的“供需”落差,导致刑法对“二元论”陷入错制状态,全景式地反映在理念、制度、具体要素等维度。刑法应系统地重置面向“二元论”的应对,以反制和消解立法、理论与司法上的弊端。遵照技术超越、价值维护、功能底线为主轴的拆解逻辑,应摆正刑法与技术的双向互动、有序接纳安全价值的适度优位、圈定功利主义的正当尺度。在刑法的介入对象、保护内容、规制行为上,需整体吸纳数据与个人信息、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安全、数据处理与个人信息处理等全新内容,以促成和解的达致。刑法为“二元论”输出内容有效、功能整合的供给是促成两法衔接的终极归宿。既需依靠并释放传统刑法理论张力的极限度,延续“补丁式”立法修正的短期性规制效能;也要启动网络刑法主动面向未来的前驱效应,向犯罪与刑罚等传统基本范畴稳步摄入具有专门性、相称化、动态式的量变与质变能量,并把控好理论与立法协同作出整体性反应的合理节奏与精准频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个人信息 网络刑法 “二元”立法 刑法错制 刑法重置 刑法供给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合成数据的隐私风险、监管困境与完善进路
3
作者 吴宗泽 任柏玉 《中国科技论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8期136-143,共8页
随着人工智能等数据驱动型技术的飞速发展,真实数据稀缺的问题日益严峻。各国不断强化隐私监管,使真实数据的供给不足问题更进一步加剧。在此背景下,具有虚拟性、拟合性的合成数据广泛地被认为是极具前景的解决方案。然而,合成数据并不... 随着人工智能等数据驱动型技术的飞速发展,真实数据稀缺的问题日益严峻。各国不断强化隐私监管,使真实数据的供给不足问题更进一步加剧。在此背景下,具有虚拟性、拟合性的合成数据广泛地被认为是极具前景的解决方案。然而,合成数据并不能够完全消除隐私风险。对此,当前的隐私保护理论与实践缺乏足够关注,以至于在隐私监管上,合成数据面临监管定位不清、再识别责任不明等诸多挑战。为了充分发挥合成数据的实践效用,应从明确隐私监管定位、推动技术标准制定、确保全过程监管3个方面着手,完善对于合成数据的隐私监管对策。支持合成数据创新应用的同时,有效保障个人隐私权益。进而,助力数据要素的价值得到更好发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成数据 隐私风险 个人信息保护法 匿名化数据 数据去标识化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基于个人授权的竞争性数据爬取
4
作者 沈健州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10-124,共15页
随着承载于个人信息之上的利益期待从消极保护向积极利用延伸,用户便产生了授权第三方直接从特定平台爬取其个人信息数据的需求,而第三方与该平台往往存在竞争关系。如何判断这类数据爬取的正当性,需要系统权衡数据财产权益、个人信息... 随着承载于个人信息之上的利益期待从消极保护向积极利用延伸,用户便产生了授权第三方直接从特定平台爬取其个人信息数据的需求,而第三方与该平台往往存在竞争关系。如何判断这类数据爬取的正当性,需要系统权衡数据财产权益、个人信息权益、数据流通需求等不同价值考量,是数据产权制度中具有枢纽地位的基础性理论问题。尽管可携带权能为这类数据爬取的正当性提供底层逻辑,但不可忽视数据携带与授权爬取之间的现实差异,其主要体现在数据超范围转移的风险负担和被爬取方对“自主转移数据”的合理利益两方面:前者需要考虑数据超范围转移风险的事前防免与事后救济对于数据转移效率的不同影响;后者需要考虑平台不予转移数据的规范可能性,以及数据爬取的潜在附带损害。权衡之下,应对这类数据爬取持宽容态度,以强化用户对个人信息数据的支配并促进其流通,这也将有助于数据市场的良性竞争和有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竞争性数据爬取 个人授权 数据财产 个人信息 可携带权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论个人信息的群体性保护
5
作者 张陈果 《中州学刊》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66-74,共9页
个人信息保护难以通过既有的民事权益救济机制实现有效落地,应当引入现代型纠纷和群体权益保护的分析框架。我国个人信息群体性保护的规范架构呈现“双路径”特征。双路径分别对应着权利救济模式和行为规制模式,二者在个人信息群体性保... 个人信息保护难以通过既有的民事权益救济机制实现有效落地,应当引入现代型纠纷和群体权益保护的分析框架。我国个人信息群体性保护的规范架构呈现“双路径”特征。双路径分别对应着权利救济模式和行为规制模式,二者在个人信息群体性保护上互为依托。《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信法》)第70条引入的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是自下而上的保护机制,此种新型公益诉讼由检察机关引领、有关组织托举,应明确其起诉门槛,落实配套机制,激励起诉,促进新制度获得现实生命力。对平台等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违规行为予以反垄断法规制是自上而下的个人信息群体保护机制,不平等的数据使用协议和隐私授权协议应当纳入反垄断法规制。是否构成剥削性滥用的有效基准要看个人信息处理者是否违反数据保护法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法 群体性保护 公益诉讼 数据隐私 反垄断法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乳制品行业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路径研究——以婴幼儿配方奶粉领域为例
6
作者 孔雪 《中国乳业》 2025年第8期124-128,共5页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应用的普及,个人信息在大规模收集与使用过程中面临日益严峻的安全风险。乳制品行业尤其是婴幼儿配方奶粉等领域,因涉及大量消费者个人信息(如身份、健康、消费习惯等),已成为信息泄露与...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应用的普及,个人信息在大规模收集与使用过程中面临日益严峻的安全风险。乳制品行业尤其是婴幼儿配方奶粉等领域,因涉及大量消费者个人信息(如身份、健康、消费习惯等),已成为信息泄露与滥用的高发领域,不仅侵害消费者隐私权,也可能引发刑事犯罪。刑法作为保障公民权益的最后防线,在个人信息保护中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以乳制品行业为研究对象,分析其个人信息处理中存在的刑法风险与监管缺失,并从技术、法律与企业自律三个层面提出完善路径,以强化该行业中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安全 刑法保护 乳制品行业 大数据 知情同意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个人信息数据财产化及其确权授权模式构建 被引量:2
7
作者 王琳琳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08-121,共14页
个人信息数据确权授权若适用传统人格标识财产化模式,要么导致基础权益错配,要么造成流转效用受阻。通过对财产价值溯源可以发现,个人信息存在原始数据、数据集合、衍生数据三种形态。原始数据非对人“有用的财物”,不构成财产权客体,... 个人信息数据确权授权若适用传统人格标识财产化模式,要么导致基础权益错配,要么造成流转效用受阻。通过对财产价值溯源可以发现,个人信息存在原始数据、数据集合、衍生数据三种形态。原始数据非对人“有用的财物”,不构成财产权客体,但因其是个人信息的比特化表达,所以在数字空间中,个人信息权需以其为行权媒介;而数据集合与衍生数据则是数据财产权客体。数据三形态厘清了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数据使用权及数据财产权的差序格局。个人信息数据的商业利用以个人信息权为基础,基于人格自决形成以信息主体同意为路径的许可机制。同意为准法律行为,许可生成低自由度的个人信息数据使用权,该权区别于处理者的数据财产权,需引入告知允诺之债和法定信义义务,以保护信息主体在同意许可中的信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数据 衍生数据 数据确权授权 个人信息权 数据财产 人格自决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个人信息出境的国内法规制路径及体系化完善 被引量:5
8
作者 赵骏 姚若楠 《治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23-140,159,160,共20页
数字化个人信息的大规模跨境传输使得个人权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利益受损的风险加剧,国际社会尚未达成统一法律规范予以应对。为维护国家数据主权、促进数据产业发展与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各国选择以国内法规制的方式对个人信息出境予... 数字化个人信息的大规模跨境传输使得个人权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利益受损的风险加剧,国际社会尚未达成统一法律规范予以应对。为维护国家数据主权、促进数据产业发展与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各国选择以国内法规制的方式对个人信息出境予以监管,具体表现为国家专门立法、联盟统一立法与国家分散立法。我国通过专门立法规制个人信息出境,形成了“硬性”与“软性”两轨监管机制,但存在分轨监管内容交叉、公私共治监管尚未形成的问题,阻碍个人信息的安全出境。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背景下,我国应以系统观念加强个人信息出境监管建设,从主体上发挥公私体系的协同性,从规范上强化攻防体系的均衡性,从空间上增进内外体系的互动性,为促成个人信息跨境规制的多边共识贡献中国智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外法治 国家规制 数据跨境流动 个人信息出境 系统观念
在线阅读 下载PDF
民法典体系下数据保护的权利配置研究 被引量:4
9
作者 梁九业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97-106,共10页
对数据保护的宣示性规则,是《民法典》面对数字社会之时代发展趋势的有效回应,也是在民法典体系下对数据保护权利化路径实践的逻辑基础和基本遵循。因循民事权利体系的发展路径和构造原理,克服原有法律框架下对数据提供单一线性结构的... 对数据保护的宣示性规则,是《民法典》面对数字社会之时代发展趋势的有效回应,也是在民法典体系下对数据保护权利化路径实践的逻辑基础和基本遵循。因循民事权利体系的发展路径和构造原理,克服原有法律框架下对数据提供单一线性结构的权利保护之逻辑障碍,可按照“领域理论”将作为民事权利客体的数据区分为私密领域数据、私人领域数据和社会领域数据,并针对私人领域数据和社会领域数据依据权利客体理论配置以个人信息权、知识产权和数据权,凸显数据之上所形成的利益格局,进而实现对数据的保护从线性结构向立体模型的体系化转换。依据民事权利客体理论的基本原理,以私人领域数据为客体的个人信息权因带有人身识别性而属于人格权保护模式,而以社会领域数据为客体的知识产权以及基于匿名化处理而脱离人身识别性的数据权而属于无形财产权保护模式,并基于其客体的无形性而选择“具体且有限行为规制”的权利构造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数据权 权利客体 个人信息权 知识产权
在线阅读 下载PDF
数据财产权动态限制取得体系构建 被引量:3
10
作者 姜程潇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89-96,共8页
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日益成为推动我国经济转型的新动力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驱动力。但数据产权制度的缺乏已成为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和数字经济发展的制度瓶颈,不仅导致数据资源供需失衡,也阻碍了数据资源的优化配置。... 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日益成为推动我国经济转型的新动力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驱动力。但数据产权制度的缺乏已成为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和数字经济发展的制度瓶颈,不仅导致数据资源供需失衡,也阻碍了数据资源的优化配置。数据财产权体系可以动态限制权利取得理论所构建,从而构建以数据的人格属性、经济属性和数据行为的负外部性特征为基础的数据产权制度。并基于动态限制权利取得原则使数据财产权权利体系二分。以“取得”对数据权利界定的必要性为基准线,从而将数据财产权权利体系二分:界分之一为相对自由的可取得数据权;界分之二为权利取得存在限制的数据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数据 数据权利 数据财产权 动态限制权利取得原则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论信息权——知识产权、数据权益与精神性人格权的统一 被引量:2
11
作者 李春晖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97-113,共17页
知识产权与数据权益之客体均为信息,两种权利具有高度契合性,创新性并非数据权益成为知识产权的阻碍。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是主观利益分类,可共存于任何客体上,因此精神性人格权客体并非“精神利益”,而是与人之身份有关的各种信息。精... 知识产权与数据权益之客体均为信息,两种权利具有高度契合性,创新性并非数据权益成为知识产权的阻碍。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是主观利益分类,可共存于任何客体上,因此精神性人格权客体并非“精神利益”,而是与人之身份有关的各种信息。精神性人格权与知识产权中的标记相关权利高度近似,并有历史渊源。同时,现有概念的知识产权和商品化权均侧重财产权益,人格权又仅仅侧重精神权益,缺乏既统一客体又统括财产权益和精神权益的概念,信息权为适宜的选择。信息权概念优于无形财产权,后者无法统括精神权益,且将知识产权与无定形客体上的物权及财产性制度建构混为一谈。信息权与物权相对,将令民法学理论和民法典之形式理性更加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权 知识产权 数据权益 精神性人格权 民事权利客体
在线阅读 下载PDF
数据信息财产法律属性探究 被引量:101
12
作者 郑佳宁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43-56,共14页
作为现代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产物,数据信息具有重大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理应建立完备的数据信息交易机制,为此,需要首先在财产法领域明确归属、扫清障碍。数据内容说较为合理地契合了民事财产法领域的规范目的,应当予以采纳。以此为基... 作为现代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产物,数据信息具有重大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理应建立完备的数据信息交易机制,为此,需要首先在财产法领域明确归属、扫清障碍。数据内容说较为合理地契合了民事财产法领域的规范目的,应当予以采纳。以此为基础,必须进一步引入数据信息的概念,作为财产设置的客体。基于先占理论、劳动报酬理论、功利主义理论,数据信息的财产属性得以证立,从而从根源上解决数据信息交易的合理性危机。现有民事财产法的规范体系难以适应数据信息规制的需要,应将数据信息作为一类全新的财产对待。数据信息的无体性加剧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必须通过对世性、排他性、期限性等效力的赋予加以对冲,从而框定权能和效力,降低数据信息的交易成本。数据信息的对世性、排他性效力使之具有二重救济路径,能够从财产秩序的维护角度促进市场交易的活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信息 财产法 新型民事权利 数字经济 无形物 个人信息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论数据权益:以“权利束”为视角 被引量:378
13
作者 王利明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7期99-113,共15页
自罗马法以来,传统大陆法国家财产法秉持物债二分、物必有体以及物权排他性的理念,这一理论框架难以有效解释虚拟世界中的数据权益。数据中包含了复杂的权益类型,各种权益呈现出一种网状结构,尤其是数据权益中常常包含个人信息权益,其... 自罗马法以来,传统大陆法国家财产法秉持物债二分、物必有体以及物权排他性的理念,这一理论框架难以有效解释虚拟世界中的数据权益。数据中包含了复杂的权益类型,各种权益呈现出一种网状结构,尤其是数据权益中常常包含个人信息权益,其与个人信息具有不可分割性,难以通过以所有权为基础的权利分离理论来解释,否则会割裂数据与个人信息之间的关联性,弱化对信息权利人的保护。因而有必要借鉴“权利束”理论作为数据权益的一种分析框架,依据该视角观察,数据权益是信息之上产生的多项集合的“权利束”,无法简单地将其看作某一类单一的权利。在信息主体的权利与数据权利主体产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数据的价值在于利用,只有利用才能产生价值,确认数据权益也要保障数据的有效利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束 数据权益 无形财产 个人信息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大数据时代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与利用 被引量:82
14
作者 邢会强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47-60,共14页
个人金融信息具有多样性、敏感性、精准性、高价值等特征。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需求对现行法律理论、相关制度与机制以及金融机构的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能力都带来了挑战。在大数据时代,金融法需要被重新定义,即金融法实际上是包... 个人金融信息具有多样性、敏感性、精准性、高价值等特征。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需求对现行法律理论、相关制度与机制以及金融机构的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能力都带来了挑战。在大数据时代,金融法需要被重新定义,即金融法实际上是包括企业信息和个人信息在内的数据管理、共享与利用之法。在大数据时代,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需要转型升级。法律需要明确信息和数据的权属,对个人金融信息实行特别保护,完善事中和事后保护机制,完善保密规则的例外情况。我国应发展数字信誉评分业务,推动数据开放共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 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金融信息 金融隐私权 金融消费者 GDPR
在线阅读 下载PDF
我国人工智能基础数据的专门法保护研究 被引量:4
15
作者 马治国 胡明强 张磊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53-162,共10页
人工智能基础数据作为一种新兴科技领域的数据类型,应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考量其培育过程和后续权属状态的规制。与此同时,作为人类智力成果的新晋形式,人工智能基础数据也应当纳入知识产权法治范畴,并且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予以规范化... 人工智能基础数据作为一种新兴科技领域的数据类型,应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考量其培育过程和后续权属状态的规制。与此同时,作为人类智力成果的新晋形式,人工智能基础数据也应当纳入知识产权法治范畴,并且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予以规范化设计。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相关内容来看,人工智能基础数据保护嵌入成文法体系存在客体和标准等一系列的现实困境,因此,在综合考察域外立法实践的基础上,确立保护的基本原则,明晰基础数据的相关权利义务,建立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保护机制,加强基础数据跨境流动的过程监管,以此作为专门立法的核心进路,制定《人工智能基础数据保护条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基础数据 个人信息 知识产权 专门法保护
在线阅读 下载PDF
数据保护的三重进路——评新浪微博诉脉脉不正当竞争案 被引量:183
16
作者 许可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5-27,共13页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将"数据"纳入"民事权利"一章,但其法律定位和保护方式远未明确。中国数据不正当竞争第一案——新浪微博诉脉脉不正当竞争案展示出两造及法院对于用户数据的不同理解。在商业秘密...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将"数据"纳入"民事权利"一章,但其法律定位和保护方式远未明确。中国数据不正当竞争第一案——新浪微博诉脉脉不正当竞争案展示出两造及法院对于用户数据的不同理解。在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和数据财产化的三重数据保护进路中,数据权的设计不但能为数据提供最佳保障,而且通过与个人信息权的折冲与调和,最终促成一套可预期性和灵活性兼备的数据保护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秘密 个人信息 数据权 反不正当法 一般条款
在线阅读 下载PDF
算法规制的立法论研究 被引量:48
17
作者 任颖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9期98-111,共14页
继数据安全立法、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之后,算法专项立法亟待得到推进。算法立法的权利设定具有独特性。算法领域的用户标签删除权与个人信息自决权中的删除权、算法解释权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知情同意权及解释说明权并不相同。算法专项立... 继数据安全立法、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之后,算法专项立法亟待得到推进。算法立法的权利设定具有独特性。算法领域的用户标签删除权与个人信息自决权中的删除权、算法解释权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知情同意权及解释说明权并不相同。算法专项立法的规制对象具有特殊性。针对算法匹配行为,建议清查算法应用中的用户标签设置;针对算法推荐行为,需要把握算法输出端口,设置算法分发影响评估义务;针对算法决策行为,算法应用人应当提供完整的算法决策输出项信息,并设置介入接口,区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算法决策、算法辅助决策行为与算法自主决策行为,制定并公开具体的算法决策规则;针对算法筛查行为,须着力解决筛查规则不明、监管缺位而导致的隐私信息泄露、二次致害等问题。算法立法须实现从“算法伦理”到“算法合规”准则设定的转变,未经低质识别,不得进行算法服务。通过算法服务勾选项、应用标签便捷删除、特定应用参数禁用、泛低质识别模块使用、筛查程序的自动转接等细化规定,推动算法规制的利益衡量、个案调和、价值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立法 数据安全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个人信息治理的科技之维 被引量:56
18
作者 许可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57-68,共12页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的背景下,重新构想科技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可谓总体回应数字时代个人信息危机的重要一环。作为国家、企业、个人三方权益汇聚之地,个人信息研究必须超越传统的"规制-权利"思维,迈向国家法律、信息科技、...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的背景下,重新构想科技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可谓总体回应数字时代个人信息危机的重要一环。作为国家、企业、个人三方权益汇聚之地,个人信息研究必须超越传统的"规制-权利"思维,迈向国家法律、信息科技、市场竞争和社群规范的个人信息治理体系。在诸多系统中,信息科技居于优位。一方面,它以"合规科技"的面貌,凭借"经设计的治理理念",将国家法律的原则和规则转化为个人信息生命全周期的科技保护;另一方面,它以"赋能科技"的面貌,通过降低法律执行成本、当事人交易成本,甚至改变法律的"假定条件",赋能各利益相关方。为此,法律应合理解释个人信息"匿名化"构成要素,认可"去标识化信息"的法律意义,从而使信息科技与法律彼此协调,共建激励相容的个人信息治理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治理 个人信息保护法 治理科技 合规科技 赋能科技 匿名化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人工智能时代个性化定价算法的反垄断法规制 被引量:100
19
作者 周围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08-120,共13页
个性化定价算法对消费者支付意愿的精准评估和预测可以在特定的市场环境中产生强化竞争和扩大产出等一系列积极效果,但也可能产生大数据杀熟等导致竞争扭曲的垄断行为。对个性化定价算法的规制应结合传统价格歧视理论,从歧视对象、歧视... 个性化定价算法对消费者支付意愿的精准评估和预测可以在特定的市场环境中产生强化竞争和扩大产出等一系列积极效果,但也可能产生大数据杀熟等导致竞争扭曲的垄断行为。对个性化定价算法的规制应结合传统价格歧视理论,从歧视对象、歧视行为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加以分析。对于不同类型的个性化定价算法应做区分处理,而对个性化定价实施效果需从发生场域、判断标准以及证明程度等方面加以评估。虽然囿于算法运算能力、算法函数设计等客观的技术瓶颈,个性化定价算法带来的系统性风险目前还未真正涌现,但个性化定价算法对消费者的剥削是潜在且可确定的。鉴于此,中国反垄断法律实践还需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探究规制个性化定价算法的合理框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性化定价算法 价格歧视 大数据杀熟 人工智能 《反垄断法》 数据画像 个人信息保护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刑事司法中的数据安全保护问题研究 被引量:35
20
作者 郑曦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80-92,共13页
刑事司法中海量收集使用数据必然带来数据安全保护的问题,现有法律对于此问题的规定存在不足,新出台的数据安全法对于刑事司法中的数据安全保护之规定亦过于粗疏,加之司法信息化加剧了刑事司法中的数据安全风险,有必要予以充分关注。刑... 刑事司法中海量收集使用数据必然带来数据安全保护的问题,现有法律对于此问题的规定存在不足,新出台的数据安全法对于刑事司法中的数据安全保护之规定亦过于粗疏,加之司法信息化加剧了刑事司法中的数据安全风险,有必要予以充分关注。刑事司法中应当以保障公民权利为数据安全保护的重要价值取向,确定国家承担数据安全保护的主要义务,进而对刑事诉讼全程进行数据安全监管。具体而言,应当通过建立数据分类和分级制度、尊重和发挥数据主体在数据安全保护中的作用、明确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的数据安全保护职责、将检察机关设置为专门的数据监管机构并赋予其相应职能,从而构建起相对完整的刑事司法领域数据安全保护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刑事司法 数据安全法 数据监管 个人信息保护 科技与司法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