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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主义视角下的所有权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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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龙俊 叶雅冰 《河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8期79-91,共13页
《民法典》与《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引进了多处功能主义立法修订,使所有权保留在设立、公示登记、优先效力和变价执行等方面具有与典型担保物权相似的法律效果。然而,传统的形式主义要素与新引进的功能主义要素之间存在体系冲突。在功能... 《民法典》与《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引进了多处功能主义立法修订,使所有权保留在设立、公示登记、优先效力和变价执行等方面具有与典型担保物权相似的法律效果。然而,传统的形式主义要素与新引进的功能主义要素之间存在体系冲突。在功能主义视角下,所有权保留的特殊担保性应作如下解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对取回权的价款限制无法类推适用于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或合同解除后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所有权保留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无需“担保化”,但合同解除后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仅适用于具备对价牵连功能的所有权保留买卖;《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善意取得限制在功能主义担保观下无适用空间,应被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规则取缔;对于后续买受人为消费者的延长型所有权保留,保留卖主可以设立保证金账户,通过手动延伸所有权保留权益的方式来保障其价款债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 功能主义 取回权 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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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在体系视角下所有权保留制度构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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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席志国 李雯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85-95,共11页
《民法典》新增第642—643条关于所有权保留制度引发学界争议,司法实践遭受“同案不同判”之困扰。基于内外在体系的双重分析,所有权构造论更契合我国法律体系。外在体系下,所有权保留制度可以纳入物权行为附停止条件的模式;内在体系下... 《民法典》新增第642—643条关于所有权保留制度引发学界争议,司法实践遭受“同案不同判”之困扰。基于内外在体系的双重分析,所有权构造论更契合我国法律体系。外在体系下,所有权保留制度可以纳入物权行为附停止条件的模式;内在体系下,其既贯彻了意思自治原则,又能保障当事人担保价金债权之功能。在教义学层面能够提供更加一致且合理的法律解释模型,在买受人不能支付价款时出卖人行使取回权的同时通过赋予买受人回赎权、引入期待权兼顾买受人利益。与此同时,双方当事人的处分权、破产或接受强制执行时其利益状态等争议均能得到妥当解决。文章还进一步分析了登记对抗、正常经营买受人、超级优先权等具体规则在内外在协调性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并提出相应的法律续造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 内在体系 外在体系 所有权构造论 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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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程序中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效力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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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志勇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32-146,共15页
功能主义担保观下的所有权保留呈现出担保权利构造的特点。破产程序中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符合待履行合同的特点,破产管理人对此享有选择履行权。我国民事立法中保留所有权关系的买受人不享有具有物权效力的期待权,在出卖人破产时,买... 功能主义担保观下的所有权保留呈现出担保权利构造的特点。破产程序中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符合待履行合同的特点,破产管理人对此享有选择履行权。我国民事立法中保留所有权关系的买受人不享有具有物权效力的期待权,在出卖人破产时,买受人的期待利益不会阻碍破产管理人享有选择履行权。出卖人的保留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买受人的普通破产债权人。登记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的破产管理人主张取回标的物,但应参照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适用归属清算或者处分清算的规则,出卖人行权应承受破产法施加于担保物权的程序限制。出卖人的破产管理人对于标的物的取回权性质为民法取回权,其行使受到民事立法登记公示对抗力规则的约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 对抗力 取回权 待履行合同 选择履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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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的雅努斯之面:从形式主义向功能主义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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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永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31-146,共16页
《民法典》转向功能主义担保观,所有权保留从所有权构成转向担保权构成。卖方是担保权人,买方是所有权人,其处分是有权处分。若第三方是正常经营买受人,不管其是否知情,都取得完整所有权。若第三方不是正常经营买受人且所有权保留已登记... 《民法典》转向功能主义担保观,所有权保留从所有权构成转向担保权构成。卖方是担保权人,买方是所有权人,其处分是有权处分。若第三方是正常经营买受人,不管其是否知情,都取得完整所有权。若第三方不是正常经营买受人且所有权保留已登记,则其取得附所有权保留负担的所有权。若买方又在保留物上设定担保物权,则依《民法典》第414、415条统一排序。若满足第416条,则所有权保留有价款优先效力。若所有权保留没登记,则不能对抗善意承租人、善意购买人、扣押债权人、破产债权人。卖方转让债权时,保留的所有权作为从权利应随之转移。卖方的取回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实现方式,不是合同解除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 功能主义 担保权构成 取回权 正常经营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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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取回权制度释论——基于功能主义视角的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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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景光强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35-146,共12页
功能主义视角下,取回权从所有权和合同解除制度下解脱出来,被重构为法律规定的行使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获得了独立的制度价值。出卖人行使取回权无需以催告为前提,也不应设置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比例的限制。买受人处分标的物属有权处分,... 功能主义视角下,取回权从所有权和合同解除制度下解脱出来,被重构为法律规定的行使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获得了独立的制度价值。出卖人行使取回权无需以催告为前提,也不应设置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比例的限制。买受人处分标的物属有权处分,保留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竞存时,适用《民法典》第406条、414条、415条规定的竞存规则;处分标的物损害出卖人担保权益的,出卖人可以依据第642条行使取回权,也可以参照第406条、408条行使担保权保全请求权。取回权制度是针对所有权保留交易特性作出的制度设计,在所有权保留中应当优先适用。行使取回权协商不成时,应赋予出卖人程序选择权,亦即可以选择参照担保物权实现程序行使取回权、通过诉讼途径行使取回权乃至直接依照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拍卖、变卖标的物。买受人回赎标的物的,应当将第643条与第634条联立分析确定行使回赎权的条件。行使取回权并不意味着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权也不因行使取回权而消灭,买受人逾期不回赎的,出卖人既可以行使再出卖权,也可以在符合条件时主张解除合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 取回权 担保物权实现程序 回赎权 再出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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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买卖的体系性反思——担保构成、所有权构成及合同构成的纠葛与梳理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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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江洪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82-92,F0002,共12页
《民法典》对所有权保留作出了重大修改,所有权的担保功能化进一步增强。所有权保留买卖具有多维性,具有担保构成、所有权构成和合同构成的不同面向,这决定了所保留的所有权既不是完全功能化的担保物权,也不同于动产所有权。所有权保留... 《民法典》对所有权保留作出了重大修改,所有权的担保功能化进一步增强。所有权保留买卖具有多维性,具有担保构成、所有权构成和合同构成的不同面向,这决定了所保留的所有权既不是完全功能化的担保物权,也不同于动产所有权。所有权保留在担保功能实现的条件和程序上有别于动产抵押,在适用“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抑或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上也可能存在分歧。所保留的所有权属于特定目的所有权,无法依照所有权规则自由处分,即使未产生物权变动仍要求“登记”。所有权保留属于买卖合同的附款,但买卖合同的解除权、风险负担规则、物上代位以及出卖人的所有权移转义务等,都会受到所有权保留特性的影响。无论是内部体系还是外部体系,都不应简单化地将保留的所有权视为担保物权或所有权,而应根据相应制度目的的不同分别考虑所有权保留的何种特性起决定性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所有权保留 担保所有权 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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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上的担保物权--形式与实质担保物权冲击下的物权法体系 被引量:37
7
作者 李永军 《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27-35,共9页
民法典是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逻辑体系必须严格遵守形式,也就是“形而上”的产物。因此,凡是民法法典化的国家,所有不符合这种外在形式逻辑的东西都用特别法来解决。但我国却将其统统在民法典中予以规定,从内容上“溢出”了物权体系赖... 民法典是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逻辑体系必须严格遵守形式,也就是“形而上”的产物。因此,凡是民法法典化的国家,所有不符合这种外在形式逻辑的东西都用特别法来解决。但我国却将其统统在民法典中予以规定,从内容上“溢出”了物权体系赖以建立的基础——对世性和排他性,对物权法体系造成了冲击。另外,将一些本来属于合同性质的债权作为担保物权来对待,这样从实质意义上对物权法体系造成损害。在这种双重的夹击之下,物权的基本概念、基本效力和基本原则及规范体系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和破坏。这一问题应该在未来民法典的解释和实施中予以足够的重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担保物权 所有权保留 融资租赁 动产抵押 公示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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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的制度结构与解释 被引量:14
8
作者 邹海林 《法治研究》 CSSCI 2022年第6期35-56,共22页
《民法典》第641条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如何解释所有权保留,理论上有所有权构成说和担保权形成说之区分。因个别交易规则的变化,理论和司法实务基于担保功能主义的学说,将所有权保留解释为“功能化”的担保物权,并相应“准用”民法典第... 《民法典》第641条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如何解释所有权保留,理论上有所有权构成说和担保权形成说之区分。因个别交易规则的变化,理论和司法实务基于担保功能主义的学说,将所有权保留解释为“功能化”的担保物权,并相应“准用”民法典第二编第四分编规定的动产抵押权之规则。担保功能主义的主张促成了《民法典》第388条扩张“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的制度改革,但却没有改变《民法典》第641条规定的所有权保留的制度结构:以所有权构成说配置所有权保留情形下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出卖人回复标的物占有的取回权来保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以买受人的“回赎权”和出卖人的“再出售权”来平衡当事人双方在买卖合同项下的清算利益。以担保功能主义将所有权保留解释为“功能化”的担保物权,规范文本上缺乏相应的制度基础,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与《民法典》上的物权法定主义、区分原则、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以及基于“物债二分”的法典结构形成的动产担保物权的规则体系存在难以协调的冲突。回归所有权构成说解释《民法典》第641条,当为我国民法解释学的妥当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 出卖人 登记对抗主义 取回权 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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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货物所有权保留的法律适用 被引量:1
9
作者 周后春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1期41-45,共5页
由于各国有关所有权保留方面的法律规定很不一致,在涉外所有权保留法律关系中,就需要作出法律选择,以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借鉴其他国家有关货物所有权保留的法律适应,中国国际私法对所有权保留的法律适用宜规定为:所有权保留在当事人... 由于各国有关所有权保留方面的法律规定很不一致,在涉外所有权保留法律关系中,就需要作出法律选择,以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借鉴其他国家有关货物所有权保留的法律适应,中国国际私法对所有权保留的法律适用宜规定为:所有权保留在当事人之间的效力适用买卖合同的准据法,所有权保留对第三人的效力适用第三人购买所有权保留标的物时的物之所在地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货物所有权保留 法律冲突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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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对EFL学习者英语说明文阅读理解与信息保持的影响 被引量:3
10
作者 邓玉梅 周榕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126-130,141,共6页
进行了2个实验考察在正常阅读(实验1)与快速阅读条件下(实验2)标题及小标题对高低英语水平不同的大学生说明文阅读理解与信息保持的作用。结果表明:不论是正常阅读还是快速阅读,标题及小标题的呈现对读者说明文阅读理解与信息保持均有... 进行了2个实验考察在正常阅读(实验1)与快速阅读条件下(实验2)标题及小标题对高低英语水平不同的大学生说明文阅读理解与信息保持的作用。结果表明:不论是正常阅读还是快速阅读,标题及小标题的呈现对读者说明文阅读理解与信息保持均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即阅读水平高者与低者都能从标题及小标题中受益,特别是在正常阅读条件下,提供标题与小标题对阅读水平低者的信息保持的促进作用比对高水平者的促进作用大得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文章标记 阅读理解 信息保持 阅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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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买卖合同风险移转规则的思考——兼论单一采用交付主义原则的不合理 被引量:4
11
作者 王雪丹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3期44-46,共3页
单一采用交付主义原则很难适应错综复杂的经济生活。我国《合同法》应区分交付与所有权转移不同步的原因,只有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可采用交付主义原则,而在其他情况下应采用物主负担风险原则。尤其必须明确的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除了... 单一采用交付主义原则很难适应错综复杂的经济生活。我国《合同法》应区分交付与所有权转移不同步的原因,只有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可采用交付主义原则,而在其他情况下应采用物主负担风险原则。尤其必须明确的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除了开发商采用保留所有权的担保形式,其他交易方式包括一次性付款、按揭等等都应采用物主负担风险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负担 物主 交付 所有权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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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担保权构成下保留卖主的合同解除权 被引量:6
12
作者 纪海龙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9-31,共13页
我国《民法典》下的所有权保留应采用担保权构成说。在所有权保留的担保权构成下,亦应肯定保留卖主可以基于买卖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则享有合同解除权。保留卖主合同解除权的要件按照买卖是否为分期付款而不同。在保留卖主解除合同后,对于... 我国《民法典》下的所有权保留应采用担保权构成说。在所有权保留的担保权构成下,亦应肯定保留卖主可以基于买卖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则享有合同解除权。保留卖主合同解除权的要件按照买卖是否为分期付款而不同。在保留卖主解除合同后,对于其所保留之担保权的命运,应区分所有权保留在先登记、未登记或较晚登记、虽较晚登记但构成购置款担保超级优先权三种情形分别讨论。若所有权保留登记在先,保留卖主基于其在先登记的担保权可对抗保留买主转卖标的物情形的后续买受人、保留买主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担保情形的担保权人、保留买主的强制执行债权人和破产债权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 担保权构成 合同解除 分期付款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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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所有权出卖人取回权行使规则的冲突及其化解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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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立栋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74-87,共14页
《合同法》第134条对所有权保留买卖作出明确规定,虽然立法与实务不否认出卖人取回权的担保功能,但更注重其外在表现形式。原《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6条总体上采纳形式主义担保观,对出卖人取回权作了限制,以强化对买受人和第三人的权... 《合同法》第134条对所有权保留买卖作出明确规定,虽然立法与实务不否认出卖人取回权的担保功能,但更注重其外在表现形式。原《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6条总体上采纳形式主义担保观,对出卖人取回权作了限制,以强化对买受人和第三人的权利保护。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延续上述做法,以买受人的付款比例作为限制出卖人取回权的标准,同时以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善意第三人,这与《民法典》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将出卖人的“所有权”功能化为担保物权的基本理念不符,亦与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规则和统一清偿顺位规则存在一定冲突,故应限制其适用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 取回权 善意取得 清偿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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