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息披露制度通过赋予发行人强制的信息披露义务,消除证券市场内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预防融资过程中利益冲突的制度性基础。现阶段我国《证券法》内关于公司债券信息披露规则依附于股票信息披露规则,未能反映公司债券在信息披露规则上的特殊性。基于公司债券本质,信息披露范围"重要信息"指影响投资者形成理性投资判断的信息,部分情形下包括未确定的信息;披露标准"充分披露"指主观上不存在不实披露的故意、披露内容不存在"半真实"披露。
                
                
    
    
    
    
                出处
                
                    《证券法苑》
                        
                                CSSCI
                        
                    
                        2016年第1期148-162,共15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我国债券市场建立市场化法制化风险防范体系研究”(项目批准号:14JZD008)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2015M582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