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读了《商业经济研究》今年第二期扈启曙同志“在蔬菜流通中集体经济占主导地位”一文,颇开思路。但仔细一想,又觉得有许多问题需要商榷,现列举如下: 一、国营经济为主体和国营经济的主导作用应严格区分。扈文说:“整个社会国营经济为主、占主导地位,并不意味着在每一个个别部门也必须是以国营为主,占主导地位”。又说:“今后,如果依然以国营蔬菜部门为主体,即使采取经济手段为主,计划的相对稳定性同千变万化的市场也很难适应,……。”我认为:这里应该把“主导”与“主体”加以严格区分。“主导”是以其“导”的作用表现出来的,“主体”是以其“体”的位置显示给人们的。犹如人的中枢神经能够主导人们的行为一样,而躯干肌肉虽为“主体”
出处
《商业经济研究》
1987年第10期27-28,共2页
Journal of Commercial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