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休谟在其道德哲学中建构了一种正义规则理论。然而,对这一理论的互利论、博弈论和契约论解读却让休谟的主张陷入争议——正义规则与仁爱情感如何相容?为了澄清争议,有必要考察正义规则的适用情境。休谟对自然德性和人为德性的区分表明一切合乎德性的行为可能发生于两类情境:'总体的行为规划或系统'与'单个的行为'。在前一类情境下,人们的仁爱情感是天然有限的,且不足以补救他们在财物占有中的贪欲。人们要做出合乎德性的行为,就须制定并遵守正义规则。在后一类情境下,仁爱情感仍然不可或缺。休谟在正义规则理论中论及仁爱情感的限度,其用意不在于彻底排斥仁爱情感,而是基于特定的情境要求,悬置它的作用,为正义规则的运用保留地盘。
出处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9期64-70,共7页
Theory Monthly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休谟哲学著作翻译与研究”(17BZX012)
作者简介
陈亮升(1990—),男,湖北广水人,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