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代“挖补公文”的惩处规定存在于“增减官文书”律文内,在律例修订层面表现出“具文”特质。通过整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相关开放档案成功佐证了这一观点,即“挖补公文”规定在当时社会生活中应用绝少,其中杖六十下,流徒以上的“挖补公文”案件常无恰合律例可依,只有触发特定机制的案件,才有可能适用该条规定。不过,判案官员并不会对无恰合律例对应“挖补公文”案件随意定罪,而是会比照补充性规定或其他公文书规定进行惩处。
出处
《档案》
2025年第7期41-46,共6页
ARCHIVES
基金
2024年西华师范大学地方档案与文献研究中心重点项目“清代‘递送公文’规定与司法实践——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为中心”(项目编号:DAWXB2402)研究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韩瑞鹏(1990-),男,汉族,河南洛阳人,法学博士,辽宁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档案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律文书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