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历次《刑事诉讼法》修订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经历了从无到有、渐进完善的过程,逐步实现了从以人身权为中心向人身权与财产权并重、从偏重保护被害人财产权向兼顾保护被害人与被追诉人以及案外人财产权方向的转变。然而,当前在对物强制措施适用中存在查封、扣押、冻结超范围、超时限、超数额、启动易、解除难、处置乱等问题,严重侵害了被追诉人的财产权。归根到底是因为立法将查封、扣押、冻结定位为侦查取证行为。一方面,作为侦查行为的取证活动呈现出较强的行政色彩,缺乏必要的司法化审查和诉讼化构造;另一方面,作为侦查之物,物的证据属性遮蔽了其财产属性,抑制了物所体现的财产权以及由此衍生的被追诉人对抗公权力的防御权。本轮《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将查封、扣押、冻结划入强制措施体系,构建事前司法审查、事中强制必要性监督、事后纠正赔偿机制,健全被追诉人知情权、异议权、变更对物强制措施申请权、救济权的权利保障体系,完善相关配套衔接机制。
出处
《清华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59-76,共18页
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犯罪治理现代化视阈下公诉出罪问题研究”(23BFX02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创新项目资助(2024YZD011)。
作者简介
董坤,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诉讼法研究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