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短期内两次盗窃,单次盗窃数额未达定罪标准,但累计数额达到定罪标准是否构成盗窃罪,其核心问题在于对“数额累计”和“多次违法行为入罪”性质的认识。数额累计属于法律拟制的计算方法,我国刑法对多次行为数额累计计算因罪名而异,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各不相同,无法形成统一规则,不具有普适性。对多次违法行为入罪属于行为人不法的扩张,在司法适用中应持谦抑态度,其适用应限于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5年第2期27-31,共5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作者简介
张艳青,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一级检察官助理[1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