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招标投标制度是市场经济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司法实务中,串通投标罪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不少问题。通过案例剖析和学理分析,对于一人多次参与串通投标的,中标金额应当累计计算;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应当以扣除其支付成本后的获利计算;实践中一人控制多家公司围标行为应当构成串通投标;提前内定中标人,后补招投标手续一般不构成犯罪。为消除实务中对于串通投标犯罪认定的分歧,需进一步优化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完善行刑衔接,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裁判规则。
作者
孙莉
范圣军
曲晓霖
Sun Li;Fan Shengjun;Qu Xiaolin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65-72,共8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作者简介
孙莉(1979-),女,山东乳山人,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犯罪;范圣军(1970-),男,山东龙口人,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副支队长,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犯罪;曲晓霖(1997-),女,山东烟台人,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助理检察官,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