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一些国家在国内法和国际税收协定中建立了关于非居民直接转让股权的征税规则。但是,非居民可以通过筹划设计公司股权的层级架构,间接转让投资东道国企业的股权,从而规避其在直接股权转让规则下的纳税义务。对此,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特殊反避税规则,即间接股权转让规则(ISTR)。分析表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股权转让税制尚处于“碎片化”的不协调状态,多数国家尚未建立ISTR,其原因和不利后果是多方面的。少数沿线国家虽已建立ISTR,也存在着各种缺陷与不足。对此,我国应积极谋求实现“一带一路”区域股权转让税制的“软联通”,引领沿线国家普遍建立和不断完善ISTR,以共同维护沿线国家在股权转让领域的税收利益,并使之与商业自由等政策目标实现动态协调平衡。
                
                
    
    
                作者
                    赵洲
                    吕思彤
                Zhao Zhou;Lyu Sitong
     
    
    
                出处
                
                    《税收经济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69-78,共10页
                    
                
                    Tax and Economic Research
     
            
                基金
                    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间接股权转让的‘合理商业目的’判定问题研究”(项目编号:SJCX22_0981)。
            
    
    
    
                作者简介
赵洲,男,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吕思彤,女,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2021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