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气候变化诉讼的概念尚不清晰、制度归属有待明确是我国气候变化诉讼发展的重要桎梏。气候变化问题属于“广义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救济方式包括生态环境损害公益救济和生态环境损害私益救济;气候变化诉讼归属于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且与生态环境损害公益救济制度高度契合。我国目前应将气候变化诉讼融入生态环境损害公益救济制度,通过不断完善现有制度、积极推进司法解释、有待未来专门立法的方式,促进我国气候变化诉讼进一步发展。
出处
《环境保护》
CAS
CSSCI
2023年第6期26-29,共4页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buctrc202223)。
作者简介
刘飞琴,北京化工大学环境安全研究中心副教授;朱德泓,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通讯作者:张建伟,北京化工大学环境安全研究中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