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直播带货作为新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正在快速崛起,在直播带货中实施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也成为新兴的犯罪表现形式。确定网络主播在直播带货中销售伪劣产品的刑事责任,必须先界定网络主播的身份属性。网络主播在直播带货中销售伪劣产品是否成立虚假广告罪,应从该罪的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三个方面进行判断。评定网络主播是否具有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故意,应准确理解犯罪故意的“明知”。
作者
刘蓝
刘卫华
Liu Lan;Liu Weihua
出处
《公安研究》
2023年第2期70-74,共5页
Policing Studies
基金
广州软件学院2021年度校级科研项目“直播带货的法律适用研究”(项目编号:KJ20213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刘蓝,广州软件学院管理系教师,法律硕士;刘卫华,广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四级高级警长,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