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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适用FRAND原则的思考

Reflection on the Application of FRAND Principle in the Licensing of Drug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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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标准必要专利是技术标准和专利结合的产物,其在专利许可中处于天然的优势地位。FRAND原则即要求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实施许可时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马来酸桂哌齐特注射液系列案件揭示了我国药品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特殊性及其对提高药品可及性的重要性。药品具有生命关联性,药品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存在适用FRAND原则的必要性。目前我国药品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适用FRAND原则存在是否适用规定不明晰、权利人拒绝FRAND许可声明时处置方法缺失、现有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下权利人更易拒绝FRAND许可等困境。建议在药品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引入FRAND原则、完善药品专利纳入标准时专利权人拒绝FRAND许可声明的行政处置机制、建立药品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适用FRAND原则相关的立法和司法配套机制,以期更好地促进我国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实施,同时提高药品的可及性。
作者 冯亚平 曹丽荣 FENG Yaping;CAO Lirong(Center for Translational Medicine,Naval Medical University,Shanghai 200433;Shanghai International Colleg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Tongji University,Shanghai 200092)
出处 《中国医药工业杂志》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22年第9期1371-1376,共6页 Chinese Journal of Pharmaceuticals
作者简介 冯亚平(1989-),女,研究实习员,从事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通信作者:曹丽荣(1975-),女,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从事专利法、生物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等研究。E-mail:lrongc@tongji.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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