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被调查人死亡,依法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承办部门在调查终结后应当依法移送审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为一项特别程序,是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中一项法律利器,不仅有助于防止因被调查人死亡、在逃产生的调查中断、拖延,而且能够及时切断已经犯罪在逃人员的经济来源,敦促其尽快到案接受法律制裁,有助于及时挽回国家及相关被害人的损失。实践中,对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应严格限定案件范围,规范办理程序。
作者简介
应惟捷,上海市纪委监委;张剑峰,上海市松江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