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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个人医疗信息利用的入罪界限——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再思考 被引量:8

Criminal Boundaries of Infringing Citizens'Personal Information in the Era of Big Data:Rethinking on Paragraph 1,Article 235 of the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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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大数据的利用是一对冲突性命题。医疗领域大数据的有效利用能够带来巨大的社会效果,因此,各国立法呈现出从对医疗信息的传统保护到对医疗大数据有效利用的转变。在我国,对医疗大数据进行有效利用、实现医疗方式的革新亦是大势所趋。划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解释限度,厘清本罪的治理边界,能够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为相关主体在医疗大数据有效利用的流程中免除刑事责任风险。
作者 储陈城 胡子昕 CHU Chen-cheng;HU Zi-xin
出处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82-90,共9页 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2019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自动驾驶技术刑法规制问题研究”(19SFB3020) 2018年度安徽省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网络强国战略’下互联网法治化治理问题研究”(AHSKQ2018D05) 2020年中共安徽省政法委安徽法治研究院课题“涉疫犯罪行为的司法认定研究”(皖ZFW2020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储陈城,男,安徽宣城人,法学博士,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安徽大学陈盛清法律图书馆馆长,证据法律科学大数据研究中心副主任,E-mail:chuseulaw@163.com;胡子昕,男,安徽合肥人,法律硕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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