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阶段及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都将处于人机协作模式之下,人工智能程序处于客体和工具地位.人机协作模式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并未跳脱著作权法规范体系的调整范围,可以通过法律解释、证据规则等来实现法律适用.通过构成要件分析,构成法人作品的,其著作权依法归属于法人;不构成法人作品的,其著作权应归属于使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之人.
出处
《人工智能》
2020年第4期93-100,共8页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View
作者简介
于雯雯,就职于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主要研究领域为网络与信息法学。先后在《法律适用》《北京社会科学》《北京法治发展论丛》《光明日报》《学习时报》等报刊发表理论文章,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北京市社科基金课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