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的三种类型,每一种类型都有其特殊的产生背景和功用。由于确认之诉产生的历史并不久远,对于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之间关系,理论上存在诸多误识,由此造成了诸多实践操作上的混乱。只有明确确认之诉的利益及其对于给付之诉的补充性,才能准确运用三种类型的诉讼。
出处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46-152,共7页
Academia Bimestris
作者简介
胡骁,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E-mail:nicoco1314@163.com。上海,20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