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自动驾驶逐渐进入人们的生活,并在不久的将来会成为一种合法的驾驶模式。我国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面对自动驾驶汽车复杂多样的肇事类型,暴露出不足,包括前置法的缺失、犯罪主体的异变以及注意义务的转移,导致无法对自动驾驶汽车肇事行为定罪量刑。对此,我们要在坚持刑法谦抑性的原则下,加快完善刑事法律法规。可行的做法是:对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者在过失心态下发生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处罚;对制造者根据其不同的主观心态以不同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出处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第2期38-45,共8页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
     
    
    
    
                作者简介
聂楷(1995—),男,山东日照人,山东科技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