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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被引量:2

Liability for Warrant of Defects in Equity Trans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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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未尽出资义务虽不影响其股权转让,但股东实际上仍处于瑕疵出资状态,受让人以此主张未满认缴期限的股权具有权利瑕疵,应予支持。同时,受让人主观上应当满足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股权存在权利瑕疵的前提条件,否则出让人无须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作者 何飞 He Fei
出处 《人民司法》 2020年第8期4-6,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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