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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版权条约与《著作权法》关系--兼评费希尔公司诉上海东方教具公司案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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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于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之后,我国的箸作权制度建设、一直强调符合国际版权条约的要求。特别是2001年我国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大幅修改了《箸作权法》,2010年又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对“美国诉中国案”涉及著作权部分的裁判结果删除了《著作权法》原第4条第1款,使我国对著作权的保护水平达到了国际版权条约规定的标准。
作者 王迁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中国版权》 2019年第6期37-40,共4页 China Copyright
作者简介 王迁,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并被授予“有突岀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项目和“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被评为“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最具影响力人物”、“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和“中国版权卓越成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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