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产品虽然具有其特殊性,但是人工智能产品责任之发展风险抗辩制度,仍然应该遵循普通产品责任之发展风险抗辩制度的基本原理。通过分析国内外产品发展风险抗辩制度,就我国而言,应该确立人工智能产品责任之发展风险抗辩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技术标准制度、时间节点制度、主体资格制度和请求时效制度。同时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主要包括跟踪观察制度、勤勉警示制度、产品召回制度等。尤其是还需要做好基本制度与配套制度的衔接,从而为我国人工智能产品责任之发展风险抗辩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并推动我国人工智能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出处
《湖湘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70-89,共20页
Huxiang Forum
基金
中国工程院重点咨询研究项目“智能无人系统发展战略研究”(项目编号:2018-XZ-02)
中国法学会项目“人工智能产品责任之发展风险抗辩制度研究”(项目编号:CLS(2018)C45)
西南政法大学重点项目“人工智能风险治理的财税法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8XZZD-10)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项目“人工智能外部性的财税法规制研究”(项目编号:2018-RGZN-JS-YB-04)
西南政法大学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中国财税法治研究院及重庆西部法律研究院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胡元聪,男,四川南江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导师,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基础理论、法与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