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法集资案件中集资参与人属于证人还是被害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实现和合法利益的维护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在认定集资参与人的诉讼地位时,应以其是否因非法集资行为而直接遭受损失为首要的判断标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同样可能存在被害人。其次,应区分集资参与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判断其是否明知或者应知自己参与的是非法集资活动,赋予主动参与型与被动参与型以不同的诉讼地位。最后,为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保障具有被害人地位的集资参与人得以参与诉讼,建议借鉴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制度中的部分做法。
出处
《北方金融》
2019年第7期60-65,共6页
Northern Financ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