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备案审查中,存在着多头备案、备案审查权与改变权、撤销权不一致的情形,使得备案审查制度没有充分发挥立法监督的效果。必须改革备案审查体制机制,建立以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备案审查为主备案审查体制,并赋予备案审查主体以充分的改变权与撤销权,以及时纠正违法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为提高备案审查的质量,必须建立备案审查专家队伍、立法的法律责任制度等,以使备案审查制度真正走上专业化、法治化轨道。
出处
《北方论丛》
2019年第3期21-25,共5页
The Northern Forum
作者简介
王春业:河海大学教授,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张宇帆:河海大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