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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地方政府属地金融风险处置责任的思考 被引量:3

Reflections on Carrying Out the Local Government's Responsibility of Financial Risk Dispos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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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当前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地方政府属地金融风险处置权的主要实施主体属于地方金融办,但地方金融办的性质定位、职能设置、组织体系和人员管理尚存在一定问题,对地方政府金融风险处置权的有效运用形成了限制。以此作为突破口,首先应在制度上有所改善,赋予地方金融办一定监管职权,并完善对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和监督管理;其次,应建立专门的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基金,从资金方面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最后,应引进专业人才并建立人才交流机制,以保障地方政府金融风险处置工作的专业性。
作者 银丹妮
机构地区 中央财经大学
出处 《区域金融研究》 2018年第2期54-59,共6页 Journal of Regional Financial Research
作者简介 银丹妮,女,羌族,四川人,中央财经大学。;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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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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