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三方债务催收是债权人的自力救助方式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金融化的逐步深入,第三方债务催收发展迅速,甚至已经形成产业化。但是,法律制度建设滞后致使第三方债务催收"野蛮生长",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美国于20世纪70年代开始进行第三方债务催收立法,成为国际上相关法律制度最为先进、最为成熟的国家之一,其立法实践对我国未来开展相关立法以规范第三方债务催收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第三方债务催收立法要明确催收人的法律地位,规范第三方债务催收行为,加强对不当债务催收行为的约束,从而既保障债务人的基本权利,也有助于债权人及其委托的催收人顺利实现债权。
出处
《南方金融》
北大核心
2017年第8期54-60,共7页
South China Finance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法律保障研究>(项目编号:13JZD012)的资助
作者简介
闫 海(1976-),男,辽宁本溪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供职于辽宁大学法学院;鞠 阳(1993-),女,辽宁辽阳人,辽宁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