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垄断协议因其对市场的负面影响、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成为《反垄断法》之主要规制对象。《反垄断法》第二章对垄断协议的认定、效力及豁免作出规定。然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现有认定垄断协议的法律在面对现实中复杂案件时,为执法机关提供的帮助略显不足。本文结合实践,对《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进行评析,同时借鉴美国、欧盟经验。旨在在我国现行《反垄断法》框架内,并找寻法律解释之合理路径,明晰垄断协议认定相关问题。
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8年第S1期121-125,170,共6页
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