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行政争议调解中,调解程序的保密性特质与行政活动的公开性要求之间存在紧张关系。实践中,行政机关、法院等部门普遍拒绝对行政争议调解过程信息进行保密,这一做法会阻碍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坦率沟通,损害调解人的中立地位,并影响复议机关和法院对案件的公正裁决,应予纠正。行政争议调解过程信息的保密性规则包含两个层次:一是要将该信息作为法定的豁免公开信息,禁止任何调解参与主体披露该信息;二是当信息被非法披露后,禁止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将其作为证据加以采信。我国现行立法并未确立行政争议调解过程信息的保密性规则,且此种缺陷无法通过法律解释得到完全弥补。未来制定相关立法时应规定保密条款,将其作为信息公开和卷宗阅览的例外规则。至于公众对行政争议调解活动透明性的需求,可通过公开调解协议的方式予以回应。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29-138,共10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6SFB5010)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7FXC010)
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项目(QYFZFZ201503)
作者简介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暨公法研究中心讲师、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