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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原则——监察工作要充分运用“四种形态”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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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察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监察工作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充分落实这一原则,就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想理念,这也是从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实际出发作出的规定。在监察工作中贯彻落实好这一原则,就要将这一原则体现到监督、调查、处置全部职责之中,落实到线索处置、初核、立案、采取调查措施、案件审理等案件调查处理全过程中,真正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机构地区 河南省纪委监委
出处 《中国纪检监察》 2018年第11期47-4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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