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立法探寻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协调,所以刑法中贯彻"行为+人格"的二元论犯罪体系有其合理性。但是我们在追求人本主义价值趋势的同时,不能将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在人格之下予以任意出罪,因而应当将人格因素作为严重性犯罪定罪的例外,进行限缩化的理解与适用。依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引,结合时代潮流的发展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发展的实际情况,防止人格因素在定罪中过度使用,有利于兼顾秩序防卫和法益保护。要针对不同社会危害性的犯罪类型,严格限制人格因素在定罪中的作用,从而形成一种严谨的"行为为主+人格为辅"的犯罪定罪论体系。
                
                
    
    
    
    
                出处
                
                    《长白学刊》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83-91,共9页
                    
                
                    Changbai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刑罚退出机制的价值确立与实践运行研究"(17XFX009)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课题"刑法立法方法研究"(16SFB1004)
                    重庆市法学会青年项目"灰色产业链冲击下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法律防范研究"(16FXHQN1023)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陈伟(1978-),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熊波(1992-),男,西南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