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以及《环境保护法》有关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较为模糊,致使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此类诉讼存在主体资格无法律依据、案源匮乏、无特定程序等问题。文章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构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应当通过法律条文确认检察机关的主体资格,并借此来稳定案源、规范管辖以及限制起诉条件。
作者简介
彭倩云,湖南商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学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蒋程萌、湖南商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学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王润增,湖南商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学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