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民事调查核实权的明确是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的亮点之一,但由于规定的原则性致使检察机关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文章从民事调查核实权的基本内涵入手,重点对2012年《民事诉讼法》及2013年《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实施后,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调查核实权产生的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并对解决方案提出了初步设想,以期对调查核实权的规范运行提供参考。
作者简介
吴正传,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硕士研究生;
程越,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员;
张旭昌,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调研室检察员,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