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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语境下的“专门机关”概念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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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既是重构制度的活动,也是一场思维的革命。如果不能够对现行的知识话语体系中的若干具有基础性、建构性的概念进行反思,就不能有效地实现制度变革。"专门机关"就属于这样一个值得反思、批判和扬弃的概念。历史地看,"专门机关"这一概念基本上厘清了公检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界限,否定了"群审群判",因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现实地看,"专门机关"概念的存在及其表达的国家权力本位意识,模糊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性质差别,强化了公检法之间的互相配合关系,削弱了控辩均衡的诉讼结构,消解了审判权的中立和中心地位,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其合理性正在丧失,有必要予以扬弃。
作者 李麒
机构地区 山西大学法学院
出处 《晋中学院学报》 2016年第1期52-56,共5页 Journal of Jinzhong University
作者简介 李麒(1970~),男,山西运城人,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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