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服务期协议不是普通民事契约,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原劳动合同的附属条款,它是在吸收原劳动合同内容的基础上形成的一个新劳动合同。服务期协议涉及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限制,实践中用人单位可能利用其强势地位而通过签订服务期协议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判断服务期协议的法律效力,应坚持以合法性为基础,同时注重运用公平、诚信原则,考察其主要条款的合理性。
出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12期18-20,共3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作者简介
李来原(1980-),男,硕士,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安徽巢湖238000)基础部思政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为劳动及社会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