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窃取COA标签的刑法定性,存在着构成盗窃罪与不构成犯罪的争议,其关键在于盗窃罪犯罪对象的范围。通过对盗窃罪犯罪对象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可以得出:无体物和不动产是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财产性利益不是盗窃罪的犯罪对象。COA标签作为Microsoft正版软件的凭证,是用户享有正版软件所有权利的唯一合法证明,其实质属于财产性利益。也就是说,窃取COA标签的行为实质上是窃取了正版软件用户的财产性利益。因此,窃取COA标签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对于窃取COA标签的行为应当做无罪处理。
出处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5年第3期61-66,共6页
Journal of Jiangxi Open University
作者简介
曹富乐(1990-),男,河南固始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