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竞业限制制度作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重要内容,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和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和劳动权之间利益协调的产物。法律历来将竞业限制只设置在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以至于其他主体侵犯商业秘密时只能由《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事后弥补,甚至在商业合作者侵犯商业秘密的场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也只是空白一片。竞业限制一方主体由劳动者扩展到商业合作者,将保护商业秘密的关口提前,减轻企业作为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有效避免保密协议固有的缺陷,对于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具有显著的效果。
出处
《延边党校学报》
2015年第2期75-78,共4页
Journal of Yanbian Party School
作者简介
李小菊(1990-),女,湖北孝昌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2013级民商法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