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近年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理论研究和实践的热点与难点问题,其具有技术性、隐蔽性和损害的网络效应。以104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为基础,类型化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干扰行为进行立法规制与法律适用的基本方式。行为实质而非行为形式应成为网络干扰行为界定的基本标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专设网络不正当竞争条款实属妥协之举,其所类型化的具体行为并不能完全适应网络市场中的需求。为了维护市场创新和技术进步,坚持鼓励竞争自由和技术革新的精神,在具体适用中亦不应当将该条款与其他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样予以直接适用,而应当具体考察个案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出处
《经济法论丛》
2020年第1期139-163,共25页
Economic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保护的立法机理与制度构建研究”(19FX021)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廖建求,法学博士,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法学系副教授;陈锦涛,法律硕士,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