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理解幸福权利有两个维度:一是幸福本身就是一种权利;二是享有幸福和追求幸福是一种权利。幸福权利概念本身应该是两个维度的辩证统一。弱势群体幸福权利具有幸福共性,同时突出自身特殊性。弱势群体在享有幸福权利和追求幸福权利过程中遭遇了众多障碍。为此,使弱势群体享有幸福权利最主要的措施,除了消除经济贫困和权利贫困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要消除精神贫困。只有从伦理精神上建构起弱势群体幸福感,享有幸福权利才最为彻底。
出处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167-171,共5页
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作者简介
黄爱教,男,壮族,东南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