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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贫困是一项核心人权——以广西和甘肃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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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贫困一般是指物质生活困难,即一个人或一个家庭的生活水平达不到一种社会可接受的最低标准。他们缺乏某些必要的生活资料和服务,生活处于困难境地。贫困的生活状态剥夺了人应有的价值,使人们无法满足人类基本需要。贫穷是对最基本人权的一种剥夺,是对人类尊严的侮辱。
作者 李云龙
出处 《人权》 2009年第6期12-14,共3页 Human Rights
作者简介 作者系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国际关系室副主任、研究员,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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