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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经营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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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税收政策规定1、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2、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出处 《时代财会》 2002年第4期40-40,共1页 Contemporary Finace &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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