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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经营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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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税收政策规定1、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2、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作者
谭光荣
何小芳
出处
《时代财会》
2002年第4期40-40,共1页
Contemporary Finace & Accounting
关键词
废旧物资经营
纳税筹划
企业
税收政策
分类号
F275.4 [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231 [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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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规定[J]
.财会月刊,1995(9):57-57.
2
张印海,张建梅.
废旧物资经营的“三联四结合”[J]
.合作经济与科技,1998,0(9):35-35.
3
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J]
.财会月刊,1994(6):48-48.
4
康达国.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与帐务处理[J]
.税收征纳,1998,0(7):30-30.
5
程二毛.
建设废旧物资经营网络完善城市环保服务功能[J]
.合作经济与科技,2004(9):4-6.
时代财会
2002年 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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