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沿历史脉络梳理投资者保护模式,可得出二维动态供需关系模型。其内在逻辑为,在主导形象愈发非理性的基础上,私法自治持续后撤,行政干预不断彰显;赋权式保护模式逐渐式微,法律父爱主义模式徐徐开启。父爱主义模式具有扭曲保护理念、限制私法自治、侵蚀自我负责根基的副作用,应严格限制其应用。投资者保护制度应凸显"以人民为中心"的新时代价值观灵魂,并呼应"卖者有责、买者自负"原则之精神内核。保护对象并非投资者的财产利益,而是其投资决定;保护目的并非避免其做出不理性的投资决定,而是使其依私法自治自我决定并自我负责;保护的价值观是以促进其发展为终极要义。应关注投资者的异质性,细化个人投资者分类,依不同保护需求提供差异化保护。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40-149,共10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上海市社科规划2017年度青年课题"市场化债转股类型化规制实证研究"(2017EFX002)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6年度青年学者研究项目"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法律规制及实证研究"
上海社会科学院2018年度院内招标课题"商业银行债转股的法律完善及协调机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张艳,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